中国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反垄断调查及处罚情况,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2亿元,对日本精 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亿元,合计罚款12.35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 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 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 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 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 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 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 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三、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四、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 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
轴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不二越,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涉 及中国市场所有证据和销售数据的精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三、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 的NTN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四、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计1.0936亿元。
同时,涉案企业均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销售行为进行整改;二是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三是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 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过,主动配合调查以及主动交代者,将存在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在欧盟的此轮反垄断中已有先例,日本矢崎、日本住友电气和日本捷太格特因充当“举报者”,主动揭露了其他几家供应商的垄断内幕,而被免除了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中国反垄断调查中,日立主动配合而被免除处罚。汽车专家张志勇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前一阵日系零部件企业集体不出声,但这些日系零部件企业应该正私下配合国家发改委调查,争取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在中国,也有从轻处罚主动交代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 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于2009年7月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也有类似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