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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需检讨在华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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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效以来,很多企业已开始重估在华投资方式;2009年颁布的相关企业并购条例,允许明确税务后果的企业进行商业重组。中国的历史实践导致了跨国企业(MNC)低效的投资方式,这些改革也显示跨境结构的低效。跨国企业需要从商业和税务角度检讨其方式效率。

近年来,中国已和巴巴多斯、毛里求斯、新加坡、香港、英国签订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新协议下,新加坡、英国、香港享有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dividend withholding tax),这使得它们成为在华跨国企业亲睐的控股管辖地。

以海外母公司投资中国的跨国企业,通常在低税率管辖地成立中间控股公司,通过转让中间公司作为中国的退出机制。过去,这种间接转让中国子公司的非居民企业而产生的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 tax)可以避免;然而,这已经受到“特别纳税调整”以及“非居民股权转让”的限制。中国税务当局会重查中间控股公司的实质经营和商业交易理由,来决定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而不管控股公司所在地,并把交易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直接转让。这样一来,中间控股公司转让方将被课征资本收益税。

中国税务当局严待非居民税收管理,挑战具有转让定价避税嫌疑“特别纳税调整”下的交易。那些通过避税天堂进入中国投资,为纯粹投资而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跨国企业要检讨,是否有足够的实质经营去申请调整利益。

投资模式重组是有效的改善企业财富管理工具。比如,中国条规允许企业申报会计利润产生的红利。一些中国企业可能有多余的现金,却没有足够的利润。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可能通过集团公司收购另一家中国子公司,现金以支付收购的方式转移给股东。此外,有些股权重组要配合未来递延或减低预扣所得税,利用和中国签订双重协议的优势。

跨国企业需谨慎评估投资和商业规划。中国的并购法、企业所得税法或其他税法可能继续演变,外汇管制和营业执照限制可能继续松动。因此,跨国企业应紧密观察并适当调整未来商业模式。

Aaron Grundman,德勤(Deloitte)中国执行董事

Aaron Grundman是德勤国际税务中心的会员,有17年服务美国上市公司和私人企业的经验。Aaron也有三年经验在上海为美国和中国的跨国企业和其子公司服务,行业涉及消费、工业、科学、太阳能和服务行业。Aaron拥有大量的经验,在公司并购、资产剥离和重组、跨境融资和现金流动、税收营业模式计划、外国税收抵免计划和国际税务法规方面。Aaron拥有北爱荷华大学会计学士学位,威斯康星大学密尔沃基分校的税务硕士;也是威斯康星注册会计师学院会员,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学院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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